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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将彩礼返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9 11:00)    点击:264

沈阳律师分析案情

  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将彩礼返还

  ——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当婚姻一方存在此类行为时,法官应当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结合具体案情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对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否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作出准确评价,以确定应当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张某因性格内向不善交谈,年过三十仍未找到合适的对象。2020年10月份,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张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在刘某家人的催促下,二人于同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刘某在婚前婚后均拒绝告知张某其过往婚史,结婚至今一直不与张某同房。而且刘某在婚后不断向张某索要钱物,并且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报警。在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刘某在张某处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其他时间都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21日,刘某再次向张某要钱并致双方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再与张某联系。综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夫妻之名,但无其实,刘某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刘某离婚;2.依法责令刘某返还彩礼86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彩礼问题与本案无关,张某应当另案主张。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198x年xx月xx日出生)与刘某(199x年xx月xx日出生)于202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月14日订婚、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婚礼。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在本案之前,刘某还曾涉及以下两起离婚纠纷:

  1.2016年3月15日,未婚刘某与他人生育一女。2016年6月,刘某与小刚(化名,198x年xx月xx日出生)相识,二人于同年8月3日登记结婚,刘某于次年5月15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刘某于2018年1月30日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小刚辩称刘某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8万元,刘某母亲一直与刘某在一张床上休息,婚后二人无夫妻之实。后平阴县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未支持小刚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主张。

  2.2019年4月30日,刘某与小强(化名,199x年xx月xx日出生)登记结婚,小强主张与刘某认识仅短短几天便结婚,婚后刘某在其家中居住不满一个月,便因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发生矛盾,故二人婚后没有夫妻生活,刘某的父母也与其一同在小强处居住。小强认为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故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退还彩礼18万元及2万元金饰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2020年8月7日,小强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刘某存在骗婚嫌疑,并要求其返还彩礼。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深厚,彩礼不应返还。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刘某未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驳回张某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86000元。

  案例解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封建社会聘娶婚和婚姻金钱化、商品化意识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反映,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亦不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打击这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上述法律规定延续了先前婚姻法的规定,在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和维护男女双方合法权益方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件中往往暴露出如下问题:

  1.“天价彩礼”问题。随着我国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婚约聘礼的价值也越来越重,部分地区甚至需要男方“婚前五六年积蓄、婚后三四年还债”来为结婚支付彩礼,民间甚至出现了诸如“脱贫不易,小康更难;喜结良缘,毁于一旦”的顺口溜。

  2.借结婚骗取财物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封建传统观念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双重影响,农村地区新生儿的性别比例结构开始呈现出失衡的趋势,并逐渐体现在适婚男女青年这一群体中,适龄青年“男多女少”的问题愈发严重。再加之“天价彩礼”之风愈演愈烈,有些人便试图利用农村大龄男青年不好找对象、着急结婚的心理,以结婚的形式骗取高额彩礼。为确保其不法企图顺利实现,该方往往在登记结婚一年以后再起诉离婚,或通过制造家庭矛盾等方式迫使对方起诉离婚,甚或抓住对方想要“尽快解脱”的心理,以对方放弃主张彩礼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而达成调解,从而规避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以上两种问题在当前社会中越来越常见,如不有效制止,不仅不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助长借婚姻获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综合分析二审法院查明的两起离婚纠纷及本案案情可知,刘某在短短四年多的时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三起纠纷中的男方均表示,刘某借结婚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刘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与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刘某均未返还彩礼。同时就本案而言,在张某和刘某结婚后,因刘某之母阻止,其二人并没有夫妻之实,且婚后不久,刘某就因索要财物等问题与张某产生矛盾,并回娘家居住。这表明刘某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其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据此,在综合分析考虑本案及相关案件案情后足以认定,刘某有通过订立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嫌疑,故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以弘扬“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此教育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从而起到家庭教育和法治宣传的双重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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