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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及免责事由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3 09:54)    点击:435

  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及免责事由

  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特点?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再者,从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损害赔偿也完全适用这一原则,亦即: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一加一”赔偿。由于该赔偿的数额已经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它只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例外,而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理应得到全部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方式可以对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约定,也可以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预先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种约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为限。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标准

  在大陆法系,无论履行不能9还是履行拒绝 。损害赔偿的计算都是以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为目的,所以不论履行期到来与否,原则上都应当以履行期届满之日为计算标准,但是履行期届满后有损害是否应当赔偿,以及此前有减轻损害义务发生如何减少赔偿。在英国法上,债权人如果不终止合同,而是等到履行期届满,对方构成实际违约后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原定给付的履行期届满之时为标准(因为没有被“接受”的履行拒绝不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终止合同,仍然以原定给付的履行期届满之时为计算标准。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都与之不同。该法典对于预期违约有数个条文专门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了填补性交易的情形下应当以该时间为准,如果没有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填补性交易,则以市场价格为准,计算市场价格的时间可能是债权

  人知道预期违约的时间,也可能是原定给付的履行期。但我认为,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假象,这是因为在美国法上,不论债权人是否终止合同,都在预期违约后发生减轻损害义务,关于损害赔偿计算的不同时间标准只不过体现了对于预期违约在不同情形下因为减轻损害规则的适用而发生的不同计算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108条和113条;并参考各国的立法,我认为损害赔偿应当以原定给付的履行期作为衡量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的标准时间。这完全符合在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作为普通违约之一的特征。当然,如果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起诉并且法院在期前判决,那么在判定损害赔偿额的时候,法院就不得不预测履行期届满的时候合同标准的价格将会是多少。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标的有时价,可以以该价格作为将来价格的证据。如果法院是在原定履行期届满后判决,那就容易多了。因为履行期满的时候的合同标的价格已经比较明确,容易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免除事由

  预期违约的法定免责是指合同当事人虽有预期违约的行为,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可以免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 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相应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所称的“不能履行”应为广义,包括一时的不能和一部分不能,此时债务人可以免除迟延责任或者不能部分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以及战争,动乱等。它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人的意志支配和力量所抗拒的现象。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因为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无法采取抵御措施,自己往往也是不可抗力的受害者,所以应当免除其违约的责任。

  有些自然灾害人们虽然可以预测、预见到 ,但是其带来的破坏,往往是当事人所无法克服和抗拒的,这种情况仍属于不可抗力。例如某公司与某农场在某年2月份签订了买卖60吨某品种西瓜的合同以后,某农场按常规亩产量种足了西瓜面积,而到了同年5、6月份,遇到百年一遇的连续降雨,致使西瓜受灾,而且由于季节关系也来不及补种西瓜苗。这种灾害就属于人们可以预见到而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性不可抗力事件。某农场依法可免除承担因无法履行向某公司交付60吨西瓜义务的违约责任。有些自然灾害带来的危害是当事人可以克服和抵御的,由于当事人的故意不作为或者疏于挽救、防范、抵御而造成了危害后果,就不能算是不可抗力。其造成的危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但是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例如,某养殖场与某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鲫鱼1吨的合同以后,适逢夏日暴雨连下 18小时,致使养殖场鱼塘内的水溢出塘堤,鱼也随之流失过半。该养殖场以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标的(鲫鱼)失过半无法全部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要求免除其不能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暴雨虽然会给养殖场的鱼塘造成一定的破坏,但是如果养殖场及时采取抽水,堵漏等措施就是不足以造成鱼塘中鱼流失过半的损害后果;给养殖对该损害而造成不能全部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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