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江丽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13 11:00)    点击:219

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江丽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江丽律师,江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江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0404822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江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沈阳律师 | 沈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江丽律师主页,您是第32869位访客